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