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