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