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
(一)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