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
(二)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过程中明显改变原状的;
(三)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抹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