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红色文化题材作品、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红色文化。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新兴媒体优势,创新传播方式,提升传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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