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主题月、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引导公众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红色文化教育。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每年在清明节、重要纪念日前后,组织学生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
现场组织举办各类红色文化主题教育、纪念和宣传活动,应当充分考虑红色文化遗存和纪念场所的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数,保证安全有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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