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保护状况排查档案,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及时纳入保护范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及时纳入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