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保护传承红色文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