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和代表性实物;
(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等文献资料;
(五)其他重要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和代表性实物;
(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等文献资料;
(五)其他重要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