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工作。
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