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调查红色文化遗存,收集代表性实物,征集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做好抢救性保护和建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