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承红色文化的义务,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