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八条 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应当尊重历史史实,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