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探索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
对经济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对经济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