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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