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