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完善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建设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