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财政职能,提高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能力。
经济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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