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对从业人员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预防放射性污染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