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时,应当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患者或者受检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