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在完成下列事项后,应当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将闲置、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废物贮存资质的单位;
(三)终止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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