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建立辐射监测制度,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迅速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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