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的非铀矿产资源,包括其原料(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所含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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