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经济功能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
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应当按照功能定位,提升产业特色和创新能力,培育产业和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形成发展新动能。
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应当按照功能定位,提升产业特色和创新能力,培育产业和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形成发展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