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经济功能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
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应当按照功能定位,提升产业特色和创新能力,培育产业和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形成发展新动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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