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西海岸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请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的,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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