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西海岸新区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设计,突出特色风貌,促进港口、产业、城乡协调融合。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开发强度和保护空间等。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开发强度和保护空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