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重点岗位安全背景审查制度,加强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动态监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