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疏散示意图等,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安全隔离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