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进行维护或者及时抢修,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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