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组织评价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乘客代表参加,并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