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当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鼓励公交出行等因素,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