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申请调派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