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车秩序,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依次上下车;
(二)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得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凭证;
(三)不得损坏、盗窃公交车内设备;
(四)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乘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除外;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随意吐痰、乱扔垃圾;
(六)不得躺卧、占座或者将身体部位伸出车窗外;
(七)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八)遵守疫情防控措施;
(九)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劝阻;经制止或者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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