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补贴、补偿制度和成本监审办法,明确界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成本核算标准,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价,核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因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或者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因技术改造、智慧公交建设、节能减排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给予财政补贴、补偿。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因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或者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因技术改造、智慧公交建设、节能减排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给予财政补贴、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