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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