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
(一)辱骂、殴打、拉拽驾驶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非法拦截、强行上下运营车辆;
(三)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管制刀具等其他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六)违反规定进入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道;
(七)擅自进入车辆调度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
(八)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
(九)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客运安全的行为。
(一)辱骂、殴打、拉拽驾驶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非法拦截、强行上下运营车辆;
(三)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管制刀具等其他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六)违反规定进入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道;
(七)擅自进入车辆调度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
(八)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
(九)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客运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