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