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