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调整线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