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调整线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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