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