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维修场、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加油(气)站、充电设施以及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等各类相关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维修场、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加油(气)站、充电设施以及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等各类相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