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可靠、智能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