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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