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土地用途。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