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经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以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