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统筹协调各种公共交通。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统筹协调各种公共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