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便民原则科学设置。站点应当同站同名、指位明确,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历史文化景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服务机构等标准名称命名,方便乘客识别。
站点名称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频繁更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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