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应当设置站牌,并标明线路名称、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首末班运营时间、服务监督电话和其他应当明确的服务事项。
站牌设计应当美观实用,与街区风貌保持一致,有条件的站点应当设置电子显示屏。站牌应当保持清洁,标识明确。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首末班运营时间调整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站牌内容进行调整。
站牌设计应当美观实用,与街区风貌保持一致,有条件的站点应当设置电子显示屏。站牌应当保持清洁,标识明确。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首末班运营时间调整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站牌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