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应当配套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配套建设站台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