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应当配套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配套建设站台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全部法条